被告人作为长期从事化工品外贸工作人员,对所经营的产品性质及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当有高于常人的认识,在有公开途径可查询的情况下,将新精神活性物质贩卖至境外,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为毒品。” 2018年11月12日,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吴某某、孙某某、何某、刘某某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非法持有毒品案,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 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,浙江省首起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跨国毒品大案。 吴某某,1982年生,大学本科文化。在萧山经营了一家化工贸易公司。孙某某和何某都是他公司的业务员,一个89年,一个90年,都是年轻的姑娘。 早在2012年,吴某某就通过网络联系上了刘某某。刘某某,湖北武汉人,他手头有“货”。 从2014年开始,我国陆续对甲卡西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管制。 在明知管制的情况下,吴某某、孙某某、何某通过刘某某购买了数十公斤新精神活性物质,然后就像做普通化工品生意一样开始了毒品贩卖。 这一切操作均利用了吴某某对贸易流程的熟知。 [url=bytedance://large_image?url=https%3A%2F%2Fp26.toutiaoimg.com%2Flarge%2Fpgc-image%2FRUTnTae60vNrEA%3Ffrom%3Darticle.detail%26_iz%3D31825&index=1][/url]
检察院派专员赴美调查,嫌疑人是不是“明知”是定罪的关键 2015年12月,一家名为“Holy Universe Limited”的公司在境外网站发布销售信息,其售卖的3,4-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(以下简称Methylone)引起了公安部的注意。 吴某某因此被锁定。 经侦察,吴某某在明知上述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国家列管的情况下,仍指使孙某某、何某经网络联系后通过国际邮包将上述毒品走私、贩卖给美国、加拿大、巴西等境外买家,共计10余千克。 为准确收集固定证据,杭州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,多次参与侦查取证方向、方案设计的会商工作,对中美证据交换、赴美取证要点、毒品鉴定以及提审美方在押服刑人员等疑难法律问题提出意见,确保案件的成功侦破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