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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球厅兔子机

[size=0.19]原本是正常经营的台球俱乐部,可是老板袁某却“剑走偏锋”,妄想提高收益,暗藏多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;原本是工厂内朝九晚五的工人,可是却受他人诱惑,妄想不劳而获,受雇帮他人管理赌博机。
[size=0.19]近日,防城港港口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袁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5万元,判处邱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金2万元。




[size=0.19]2018年6月中旬,袁某利用其在某小区临街铺面经营台球俱乐部的便利,以月租400元再加上10%分红的条件,在俱乐部内提供场地给某男子(另案处理)摆放一台小型“水果游戏机”。同年8月,邱某辞去工厂工作,被某男子雇用让其接手管理赌博机,并将“水果游戏机”更换为一台6个座位的“捕鱼机”,之后又增加一台6个座位的“奔驰宝马机”。袁某和邱某及幕后老板约定两台游戏机的盈利三七分账,袁某占三成,邱某及幕后老板占七成。
[size=0.19]后来“客人”越来越多,袁某认为店内赌博机的样式少,便自行出资购买一台8个座位的“兔子机”以满足“客人”需求。至此,台球俱乐部内可同时容纳20人进行游戏机赌博。随后袁某和邱某幕后老板协商共同分摊购买“兔子机”的出资,由袁某在分红时另外分得的4000元作为邱某幕后老板的出资,并重新约定三台赌博机的盈利为五五分账。
[size=0.19]经公安机关鉴定,“水果游戏机”“捕鱼机”“奔驰宝马机”“兔子机”均以分数进行下注,设定不同赔率论输赢,有退分兑币功能,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。
[size=0.19]2018年6月至10月经营赌博机期间,袁某与邱某分工明确。袁某负责为参赌人员上分、兑换现金以及记录每日盈亏,邱某则负责和袁某对账分红,然后将钱上交给幕后老板某男子。5个月时间里,3台赌博机共计盈利约8万元,据袁某供述,曾有参赌人员在几个小时内就输钱5万元。
[size=0.19]法院审理后认为,袁某与邱某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。袁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盈利,还向他人提供场地服务并参与分红,随后又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赌博机用于组织赌博活动,属于情节严重,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;邱某则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盈利,还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领取高额工资,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。袁某、邱某到案后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均当庭认罪,是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。鉴于袁某、邱某的犯罪情节、社会危害性、认罪悔罪态度,法院决定对袁某从轻处罚,对邱某减轻处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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